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自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自字第31號自訴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星 自訴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被告貝瑞爾生醫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葉榮濱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自訴人原記載為「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然查自訴人應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人別欄內關於「美商威力馬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