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社團法人桃園縣中壢明德福德宮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明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 律師被告王派雙
王派任被告 王派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8,400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號土地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6,400元/平方公尺×181平方公尺=8,398,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