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70號原告 林峻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林懿萩林懿秋 即林雪菊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506號,原告另對 林阿爐 聲請支付命令部分,未經准許),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5,05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5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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