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7號債權人 胡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冠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債權人是否應更正為胡美玲即台中市私立 婕安納 音樂
短期補習班?㈡詳列本件債務人各為何人?(若有未成人,應詳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送達處所。
㈢各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各為何?是否欲請求利息?(應區分
對不同債務人載明各自之請求聲明),如係連帶債務,連帶關係各為何?㈣提出 張友信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及陳報可資送達之地址。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求不同債務人為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