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恒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591號、第20456號、第24533號、第26941號、第28847號、第30572號、第356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己○○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己○○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道一般人無故取得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預見將電子支付帳戶、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交付他人,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10時2分前不詳時間,將名下LINEPAYMONEY電子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下稱LINEPAYMONEY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等資料交付不詳之人使用,不詳之人並於110年12月17日21時37分,利用 吳政芳 (檢察官另行偵辦)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號碼通過LINEPAYMONEY帳戶認證,而得以使用LI
NEPAYMONEY帳戶收受、轉出款項。
二、不詳之人再意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以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LINEPAY
MONEY帳戶,立刻遭轉出至其他LINEPAYMONEY帳戶,部分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而變更犯罪所得性質,最終由不詳之人取得全部詐欺所得,因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一)。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戊○○、丙○○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板橋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己○○已經於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2頁、第53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陳述(出處如附表二)、證人吳政芳、 林湘棋 【虛擬貨幣幣商】、 莊順傑 【收受LINEPAYMONEY帳戶款項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並有LINEPAYMONEY帳戶會員資料、交易明細、驗證碼傳送紀錄、認證資料、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函各1份(偵20456卷第39頁、第127頁至第137頁)、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論罪法條:
1.洗錢罪的基礎構成要件行為,應該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隱匿型【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的洗錢手法,掩飾隱匿行為可以有效干擾前置犯罪的刑事司法機制,第1款的移轉變更型【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的手法,應該理解為第2款掩飾隱匿型的具體類型。尤其第1款特別附加了「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等特別主觀要素,均足以證明係屬第2款的具體態樣。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款規定的整體解釋,應以第2款掩飾隱匿手法為中心,進而掌握各類洗錢手法的規範意義,一旦涉及移轉、變更的洗錢手法,就應直接適用第1款判斷刑責,不再回歸基礎型的第2款(詳參 許恆達 ,評新修正洗錢犯罪及實務近期動向)。
2.被告將LINEPAYMONEY帳戶、郵局帳戶等資料交付不詳之人使用,使得不詳之人可以通過驗證,將LINEPAYMONEY帳戶作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的工具,並沒有實際參與施用詐術或是洗錢的行為,又不詳之人使用部分款項購買虛擬貨幣,變更犯罪所得的性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的洗錢手段,至於不詳之人將其餘款項轉出至其他LINEPAYMONEY帳戶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是作為購買虛擬貨幣之用),則是成功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的洗錢方法,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3.又被告將電子支付帳戶、金融帳戶等資料提供給不詳之人使用(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異種想像競合),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成功進行18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幫助洗錢罪處斷(洗錢罪的最高法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二)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2.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3.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量刑:
1.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應該有所認知,卻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將電子支付帳戶、金融帳戶等資料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使得他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並造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最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算太差,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有強盜、竊盜、酒駕、傷害的前科,於審理說自己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從事粗工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與8歲兒子同住,需要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附表一所示之人的損害一共是12萬1,300元,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沒有因此獲得任何報酬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酉○○(提告)臉書社團「大高雄臨時打工資訊網」中暱稱「YehShaoChun」、LINEID「stranger」,於111年12月18日11時,向酉○○佯稱以4,500元出售掃地機器人,致酉○○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2月18日13時50分4,500元2未○○(提告)臉書社團「二手(全新)衣物、雜物交換出清」中暱稱「CarlosGarcia」、LINEID「stranger」,於111年12月16日15時,向未○○佯稱以5,500元(起訴書誤載為2,500元)出售NitendoSwitch,並須支付訂金,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18日10時1分3,000元3癸○○○(提告)臉書及Messenger暱稱「 吳翠齡 」,於111年12月18日14時18分,向癸○○○佯稱以1萬元出售Dyson吹風機、Airpods和小米吸麈器,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18日14時47分1萬元(起訴書誤載為9,000元)4巳○○(提告)臉書暱稱「 邱美枝 」,於111年12月18日14時32分,向巳○○佯稱以9,000元出售iPadpro3,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18日15時42分9,000元5乙○○(提告)臉書社團「托嬰中心人力資源平台」中暱稱「RicciaPuja」,於111年12月18日16時17分,向乙○○佯稱以3,500元出售AppleWatchS6,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18日17時46分3,500元6戊○○臉書暱稱「賴其財」、LINEID「stranger」,於111年12月18日,向戊○○佯稱以4,000元出售AirPodsPro,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20日23時9分4,000元7卯○○(提告)臉書社團「Snowpeak&Colemam新品/二手風格美學用品市集」中暱稱「JennyChu」,於111年12月21日16時,向卯○○佯稱以4,200元出售Dyson吹風機,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21日20時23分4,200元8辛○○(提告)臉書暱稱「NangKhaHyea」、LINEID「stranger」,於111年1月6日10時,向辛○○佯稱以7,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500元)出售NintendoSwitch,並須支付訂金,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月6日10時8分3,500元9申○○(提告)臉書暱稱「 楊恩岑 」、LINEID「stranger」,於111年1月3日17時37分,向申○○佯稱以5,000元出售球鞋一雙,致申○○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月6日11時1分5,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500元)10壬○○(提告)臉書及Messenger暱稱「王姿雅」、LINEID「stranger」,於111年1月6日14時19分,向壬○○佯稱以1萬元出售LV水桶包,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月6日15時10分1萬元11丑○○(提告)臉書社團「闆闆找代言MD批發廠商」中暱稱「 陳嘉橋 」、LINE暱稱「stranger」,於111年1月6日,向丑○○佯稱以1萬元出售IPhone,致丑○○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月6日16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1,000元111年1月6日16時53分(起訴書誤載為18時)4,000元12午○○(提告)臉書及Messenger暱稱「DozenkJavie」,於111年1月6日10時,向午○○佯稱以9,000元出售二手物品,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月6日18時6分9,000元13寅○○(提告)臉書社團「開心果5斤」中暱稱「VIVICHEN」,於111年1月3日至1月6日,向寅○○佯稱以4,300元出售萬歲牌開心果1箱,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月6日19時49分4,300元14子○○(提告)臉書社團「台南94買新成屋預售屋中古屋購屋討論」中暱稱「 羅珮齡 」、LINE暱稱「stranger」,於110年12月18日,向子○○佯稱以2,800元出售音響,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18日14時52分2,800元15丁○○(提告)臉書社團「三峽在地好東西互扣交流」中暱稱「ShieuChris」、LINE暱稱「stranger」,於110年12月18日,向丁○○佯稱以2,000元出售氣炸鍋,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2月18日14時59分2,000元16辰○○(提告)臉書暱稱「CieloPatricia」,於111年1月6日,向辰○○佯稱以5萬元出售3C產品及包包,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月6日11時6分3,000元111年1月6日20時38分1,000元17甲○○(提告)臉書及Messenger暱稱「 張文麗 」、LINE暱稱「stranger」,於111年1月5日至1月6日間,向甲○○佯稱以3萬5,000元出售LV包包,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月6日15時18分3萬5,000元18丙○○臉書暱稱「 高明陽 」,於111年1月6日,向丙○○佯稱以7,500元(起訴書誤載為8,000元)出售二手NintendoSwitch及AppleWatch,並須支付訂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1月6日16時20分2,500元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酉○○)酉○○於警詢證詞偵19591卷第17頁至第19頁酉○○報案資料偵19591卷第23頁至第24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19591卷第27頁臉書帳號「YehShaoChun」IP調閱資料偵19591卷第35頁至第40頁臉書帳號「YehShaoChun」首頁畫面偵19591卷第41頁LINE對話紀錄偵19591卷第45頁至第47頁IP位置查詢結果偵19591卷第43頁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未○○)未○○於警詢證詞偵20456卷第19頁至第21頁未○○報案資料偵20456卷p.23、p.31-33LINEPAY轉帳紀錄偵20456卷第29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0456卷第41頁臉書畫面偵20456卷第27頁LINE暱稱「stranger」首頁照片偵20456卷第28頁LINEPAYQRCode偵20456卷第28頁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癸○○○)癸○○○於警詢證詞偵24533卷第15頁至第16頁癸○○○報案資料偵24533卷第31頁至第32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4533卷第47頁LINEPAY轉帳紀錄偵24533卷第65頁LINEPAY轉帳畫面偵24533卷第69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4533卷第67頁至第74頁LINE對話紀錄偵24533卷第70頁、第75頁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巳○○)巳○○於警詢證詞偵24533卷第17頁至第19頁巳○○報案資料偵24533卷第33頁至第34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4533卷第51頁LINEPAY轉帳紀錄偵24533卷第80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4533卷第79頁至第81頁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乙○○)乙○○於警詢證詞偵24533卷第21頁至第22頁乙○○報案資料偵24533卷第35頁至第36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4533卷第55頁至第56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4533卷第85頁至第91頁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戊○○)戊○○於警詢證詞偵24533卷第23頁至第25頁戊○○報案資料偵24533卷第37頁至第38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4533卷第59頁LINEPAYQRCode偵24533卷第98頁農會帳戶網路轉帳紀錄偵24533卷第99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4533卷第93頁至第97頁臉書畫面偵24533卷第98頁LINE對話紀錄偵24533卷第99頁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卯○○)卯○○於警詢證詞偵24533卷第27頁至第29頁卯○○報案資料偵24533卷第39頁至第40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4533卷第61頁至第63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偵24533卷第104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4533卷第101頁至第104頁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辛○○)辛○○於警詢證詞偵26941卷第15頁至第16頁辛○○報案資料偵26941卷第39頁至第40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偵26941卷第43頁LINEPAY轉帳紀錄偵26941卷第45頁LINE對話紀錄偵26941卷第45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6941卷第45頁至第47頁附表一編號9(告訴人申○○)申○○於警詢證詞偵26941卷第17頁至第21頁申○○報案資料偵26941卷第51頁至第55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6941卷第57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偵26941卷第89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6941卷第59頁至第83頁、第87頁LINE對話紀錄偵26941卷第83頁至第87頁附表一編號10(告訴人壬○○)壬○○於警詢證詞偵26941卷第23頁至第24頁壬○○報案資料偵26941卷第91頁至第92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6941卷第93頁LINEPAYMONEY帳號畫面偵26941卷第101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6941卷第95頁至第99頁LINE對話紀錄偵26941卷第97頁至第99頁附表一編號11(告訴人丑○○)丑○○於警詢證詞偵26941卷第25頁至第27頁丑○○報案資料偵26941卷第105頁至第107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偵26941卷第121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6941卷第111頁至第119頁貨物送達簡訊偵26941卷第123頁附表一編號12(告訴人午○○)午○○於警詢證詞偵26941卷第29頁至第30頁午○○報案資料偵26941卷第127頁至第128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6941卷第129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6941卷第131頁至第135頁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寅○○)寅○○於警詢證詞偵26941卷第31頁至第34頁寅○○報案資料偵26941卷第137頁至第138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6941卷第139頁至第140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偵26941卷第154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6941卷第141頁至第153頁附表一編號14(告訴人子○○)子○○於警詢證詞偵28847卷第9頁至第10頁子○○報案資料偵28847卷第19頁至第23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28847卷第15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畫面偵28847卷第101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28847卷第25頁至第27頁附表一編號15(告訴人丁○○)丁○○於警詢證詞偵30572卷第17頁至第20頁丁○○報案資料偵30572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45頁至第47頁LINEPAYMONEY交易明細偵30572卷第31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畫面偵30572卷第27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847卷第23頁至第26頁LINE對話紀錄偵30572卷第25頁附表一編號16(告訴人辰○○)辰○○於警詢證詞偵35969卷第17頁至第18頁辰○○報案資料偵35969卷第29頁至第35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畫面偵35969卷第42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35969卷第43頁至第45頁宅急便包裹照片偵35969卷第41頁附表一編號17(告訴人甲○○)甲○○於警詢證詞偵35969卷第19頁至第22頁甲○○報案資料偵35969卷第37頁至第38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畫面偵35969卷第47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35969卷第47頁至第53頁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丙○○)丙○○於警詢證詞偵35969卷第23頁至第24頁丙○○報案資料偵35969卷第39頁LINEPAYMONEY轉帳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偵35969卷第65頁至第67頁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偵35969卷第55頁至第63頁宅急便包裹照片偵35969卷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