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86號聲請人 林宇婧 相對人宸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0年9月6日桃園市○○○○鄉○○○○○○○○○○○○號:0000000E)結果所載:「㈠本案勞方主張給付109年2月至5月工資59,283元、勞退金6%12,020元合計71,303元,經現場核算後,資方同意給付新台幣71,303元最遲於110年10月7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雙方達成協議;…,日後不得再有異議或有其他任何請求」之內容,就新臺幣71,303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10年9月6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㈠本案勞方主張給付109年2月至5月工資59,283元、勞退金6%12,020元合計71,303元,經現場核算後,資方同意給付新台幣71,303元最遲於110年10月7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雙方達成協議;…,日後不得再有異議或有其他任何請求」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第㈠項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㈠項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第㈠項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