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1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鄭清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仁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