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出去走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南承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
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
簽章及記載完整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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