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