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65號
原   告 乙○○
            號3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㈡請具狀陳報系爭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費用之修繕、毀損物品之
  明細資料1件、繕本1份。
 ㈢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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