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65號
原 告 乙○○
號3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㈡請具狀陳報系爭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費用之修繕、毀損物品之
明細資料1件、繕本1份。
㈢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