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56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聲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聲請人配偶 李日欣 財產歸屬清單、聲請人之受扶養人 林桐墻 、林吳秀蘭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1日定期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
8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前開資料係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依據,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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