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 謝東錦 原名 謝清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日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顯不足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與本院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資料相符,並經本院於98年10月19日檢送清算財團書面資料通知全部債權人及聲請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1)債權人 林寶 即大新書局之債權,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29日以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8號更正為新台幣0元,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聲請人隱匿債權,請求將其債權列入債權表,亦經本院於98年12月28日以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駁回,且均已確定在案。(2)債權人主張聲請人應不免責一事,並非司法事務官依法得裁定之事項,待本裁定確定後,由本院依法送請民事庭法官依法裁定,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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