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6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 馮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馮美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3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3月14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馮美珍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相對人馮美珍於101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3年6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36,216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借款明細表及約定書各1件(以上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松竹││543│建│68.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北屯區松│鋼筋混凝土加強磚│第一層:44.52││││││竹段543地號│造2層樓房│第二層:37.8│││││413├───────┤│合計82.32││全部││││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2段國泰巷││││││││40弄10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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