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賴漢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9,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陳報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之姓名及住所,並將 渠等 列為被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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