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傅靜嫺 債務人 林郁
一、(一)債務人傅靜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陸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傅靜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債務人傅靜嫺、林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債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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