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46號債權人慕翰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建宏 、 林建成 、 林建文 、 林建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