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1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犯罪│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意圖販賣│有期徒刑│93年4月7│臺灣高等│94.6.24│毒品危害防│第6條│有期徒刑│││而持有第│9年│日│法院││制條例第5│(符合│4年6月│││1級毒品││├────┼────┤條第1項│自首減││││罪│││94年度上│94.7.14││刑之要│││││││更㈠字第│││件)│││││││326號│││││├──┼────┼────┼────┼────┼────┼─────┼───┼────┤│2│偽造公印│有期徒刑│92年10月│臺灣桃園│93.11.17│刑法第218│第2條│有期徒刑│││文罪│5月│間│地方法院││條第1項│第1項│2月15日│││││├────┼────┤│第3款│││││││93年度壢│93.12.23│││││││││簡字第57││││││││││8號│││││├──┼────┼────┼────┼────┼────┼─────┼───┼────┤│3│施用第1│有期徒刑│92年12月│臺灣桃園│93.7.13│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級毒品罪│9月│間某日起│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4月15日│││││,至93年├────┼────┤條第1項│第3款││││││4月7日止│93年度訴│93.8.20│││││││││字第877││││││││││號│││││├──┼────┼────┼────┼────┼────┼─────┼───┼────┤│4│施用第2│有期徒刑│92年12月│臺灣桃園│93.7.13│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級毒品罪│5月│間某日起│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2月15日│││││,至93年├────┼────┤條第2項│第3款││││││4月7日止│93年度訴││││││││││字第877│93.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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