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義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義原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781號、第42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11月2日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781號、第4293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11月15日駁回再議確定,於109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5800號鑑定書可參(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293號卷【下稱毒偵4293卷】第54頁),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包裝前開大麻浸膏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大麻浸膏,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大麻浸膏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亦檢出屬大麻主成分之四氫大麻酚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9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臺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781號卷【下稱毒偵3781卷】第113頁),業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毒偵4293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33頁反面),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可佐(毒偵4293卷第2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1包(淨重0.29公克、驗餘淨重0.2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5800號鑑定書(毒偵4293卷第54頁)②採檢樣品已鑑驗用罄2沾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之菸草吸食器1個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9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經乙醇沖洗,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該成分為大麻主成分之一,毒偵3781卷第113頁)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3毒品吸食器1個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毒偵4293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27頁、第33頁反面)4毒品研磨器4個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毒偵4293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27頁、第33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