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16號
原告 蘇明珠
被告 歐信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4年度原金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
法官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