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51號債權人 詹涵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美惠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提出釋明相對人有違約之具體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通知債權人補正,經債權人於同年3月8日具狀到院,惟所提出文件未足以釋明相對人違約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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