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洪一如 法定代理人 楊淑媛
洪啟敏 原告 陳怡馨 法定代理人 桂素蘭
陳意仁 被告 高純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高純瑛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是原告2人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均予以駁回。 又渠 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 ,亦均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