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89號原告 蔡回育 上列原告因勞資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千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發函命原告於文到3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09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