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1號
聲請人 鄭珮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9日屆滿(114年6月7日、8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9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亞洲一般型基金
57113221
1
71.6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亞洲一般型基金
56991615
1
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