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1號

聲請人 鄭珮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9日屆滿(114年6月7日、8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9日為末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亞洲一般型基金

57113221

1

71.6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亞洲一般型基金

56991615

1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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