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季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舷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8,5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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