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季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舷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使用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599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8,5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