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 柯水旺 訴訟代理人 柯佩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柒仟玖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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