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79號

原告 鄭宏

被告 李一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因本裁定駁回而終結,原定113年8月6日10時48分言詞辯論期日一併取消,請兩造不用再到場,順此通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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