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特力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黃翠鳳 被告永昇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90,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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