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九五五三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南簡字一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三年度
執字第三九五五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三年度南簡
字第一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坤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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