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昌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1、附表2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1、附表2。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附表1、2,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將原判決之附表1、附表2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1、2。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附表1: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地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 曾偉哲 110年5月28日某時許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陶板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因誤設為頂級客戶,將每月扣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10年5月28日16時50分6,161元被告第一銀行帳戶2 丘芳宜 110年5月28日17時許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陶板屋」會計人員及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因誤設為VIP,將扣款3萬元,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10年5月28日18時1分49,986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110年5月28日18時8分14,989元3張 筠婷 110年5月26日詐騙集團成員自稱「FM時尚美鞋」電商客服及金融機構人員,陸續撥打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因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10年5月28日12時10分620,000元被告玉山銀行帳戶附表2: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帳戶1110年5月28日12時52分21,000元被告第一銀行帳戶2110年5月28日13時23分50,000元被告玉山銀行帳戶3110年5月28日13時25分50,000元4110年5月28日13時26分20,000元5110年5月28日17時22分20,000元被告第一銀行帳戶6110年5月28日17時23分20,000元7110年5月28日17時24分20,000元8110年5月28日17時24分20,000元9110年5月28日17時25分17,000元10110年5月28日18時13分65,000元被告中信銀行帳戶11110年5月28日18時32分20,000元12110年5月28日18時33分20,000元13110年5月28日18時34分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