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號抗告人 王孝榛 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109年度選上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訴訟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提起抗告,如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依前揭規定,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故本院於109年12月22日所為109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茲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院長 陳真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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