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78號抗告人即原告向日葵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向日葵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相對人即被告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 訴訟代理人 吳怡萱 相對人即被告陽光三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陶百群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們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4日停止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