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請人 陳美華李政奇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分割繼承協議書之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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