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連晉論

被告 鍾昌汶

鍾宏明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

法官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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