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連晉論
被告 鍾昌汶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
法官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連晉論
被告 鍾昌汶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2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
法官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