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16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債務人 黃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7165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期間(民國)年利率00140,369元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2.095%111年7月1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0.222%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2.22%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1月14日止0.2345%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0.469%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