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413號債權人 李錫清 債務人 王文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票據關係對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款,惟其中2紙支票(票號:TW0000000、TW0000000)因未到期,無從為付款之提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