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7號
原告 羅克寧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胡伯安 律師
被告 陳垣甫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曾學富
複代理人 陳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