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7號

原告 羅克寧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胡伯安 律師

被告 陳垣甫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曾學富

複代理人 陳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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