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1號
原告 王廖素霞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素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廖銘德 、 廖千靚 、 廖千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