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戊○○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第三人丁○○被告丙○○
己○○庚○○辛○○子○○壬○○癸○○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子○○住被告甲○○住
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第三人丁○○代原告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查本件訴訟於進行中,原告戊○○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台中縣○○鄉○○段第八三九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萬五千五百八十分之一萬二千七百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丁○○,是本件訴訟對於原告戊○○已無利益,反而對第三人丁○○具有重大利害關係。為免判決確定後,系爭土地將難以作分割登記,爰聲請准予由第三人丁○○代原告承當訴訟。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與首揭規定核與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幸芬(十日內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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