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41號原告 彭光煌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 律師
林翊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零貳拾肆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葉藍鸚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