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張師誠 債務人 王國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違約金新臺幣陸萬參仟零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