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保險字第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