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57號
原   告  蕭慧玲
被   告  楊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陸仟貳佰玖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9日以103年度中簡字第1057號裁定
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幣(下同)2,051,650元,並
命原告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嗣原告於103年5月13日提
出民事陳報狀及民事聲明狀,請求減縮聲明為:「第一項、
被告應容許原告雇工及聘請鑑定人進入被告房屋內,進行修
繕防漏及鑑定責任歸屬。第三項、被告應給付原告337,650
元及自10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本件衣原告上開減縮後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其第一
項部分,因原告之請求因客觀上尚難估算其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高利益額數(150萬元)
加10分1即165萬元核定之。另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337,650元。核原告係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依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7,650元(165萬元+337,
650元=1,987,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之4,410元,本件尚應補繳16,291元。至原告陳
報狀以聲明第一項之請求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
12條等規定為之,且認此項乃行為不行為,無法設定價額判
定,認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存在等語,此與上揭法條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要件不符,尚難憑採。
三、爰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確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6,291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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