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 李俊智 法定代理人 李欣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隆 律師複代理人 周軒毅 被告 唐佳吟 兼訴訟代理 賴智偉 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下午三點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沈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