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與 蘇曉慧 、 李尚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車輛貸款契約書,核該契約書第8條第1項第4款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乙方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