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502號

原告 陳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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