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有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杜婉婷 被告 張昭庭 被告浩宇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雅文 被告 田家瑀 被告 李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昭庭、浩宇地產有限公司、田家瑀、李福成間確認契約有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