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3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黃啟信 住新北市板橋區
被 告 孫宜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