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露澤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冠鋐 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琇子 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秋瓶 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如蕙 前列陳露澤、陳冠鋐、楊琇子、蔡秋瓶、王如蕙共同代理人 陳榮豐 前列陳露澤、陳冠鋐、楊琇子、蔡秋瓶、王如蕙、陳榮豐共同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雪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雪鳳核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民國(下同)108年5月10日敘明聲請人陳露澤、陳冠鋐、楊琇子、蔡秋瓶、王如蕙等委由聲請人陳榮豐參與互助會,陳榮豐代為繳納互助會會款,且依聲請人108年4月26日聲請狀證物互助會會單及新北市石碇區調解委員會108年民調字第1081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無陳榮豐之名,故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謝雪鳳與聲請人陳露澤、陳冠鋐、楊琇子、蔡秋瓶、王如蕙間,陳榮豐非債權人。綜上,聲請人陳榮豐聲請相對人謝雪鳳為給付,該部分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