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蔡聰明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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