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1098號原告 曾楊素貞 被告 曾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民國9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70年10月25日結婚,詎婚後被告不負家庭責任,除未曾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外,且長期酗酒致酒精中毒,甚至動手毆打原告,原告因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而離家別居,兩造分居迄今已近10年,被告未曾扶養原告與子女,現因其將勞保退休金花費殆盡,竟要原告照顧扶養,兩造婚姻發生嚴重破綻,難以再繼續維持,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等語。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兩造係夫妻關係,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兩造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而原告主張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負家庭責任,除未曾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外,且長期酗酒至酒精中毒,甚至動手毆打原告,原告因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而離家別居,兩造分居迄今已近10年,被告未曾扶養原告與子女,現因其將勞保退休金花費殆盡,竟要原告照顧扶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4紙為證,並據證人即兩造之女 曾郁雅 到庭證述:「我從小到大就經常看爸爸打媽媽,爸爸常喝酒,爸爸會拿鐵釘把門釘住,不讓我們出去,爸爸還會說要點瓦斯讓它爆炸,後來因為會怕爸爸,所以我就搬去和媽媽住,我是95年國中畢業才去和媽媽住,媽媽大概是十年前就搬出去住。」、「(問:爸爸為何常打你媽媽?)喝酒。」、「(問:爸爸目前住在何處?)台北縣三重市○○街○○號5樓,我有時候會去看爸爸。」、「(問:今日爸爸為何未到庭?)不知道,他沒有住院,也沒有被關。」、「(問:你有無問你爸爸為何不與媽媽協議離婚?)爸爸不想要離婚。」等語;及證人即原告之姐 楊麒月證 稱:「我知道原告嫁給被告後,差不多五年後就被被告打,因為被告經常喝酒,有時候半夜我還要去救原告,被告雖然有工作,但是都拿去喝酒,沒有給原告生活費,都是原告工作賺錢養家,如果原告沒有錢的時候,我們其他姊妹會拿錢給原告幫助他。」、「(問:被告與原告何時開始分居?)差不多十年前,原告是因為被被告打,所以才離家。」、「(問:被告之前打原告,原告是否有去驗傷?)有去驗傷,但是因為原告捨不得將小孩交給被告,所以後來沒有離婚,當時原告被打有去警局報案,但是因為不懂,所以那些資料都沒有留存,之前被告退休領一筆錢,都沒有給原告,自己把錢花完,現在沒有錢一直要去跟原告住,原告不要讓他住,他還會罵三字經,被告說他不願意離婚,不願意來開庭。」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參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之答辯,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查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負家庭責任,除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外,且長期酗酒致酒精中毒,甚至動手毆打原告,原告因此而離家別居,兩造分居迄今已近10年之久,顯見被告並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再本件兩造間因被告上開之事由,使夫妻共同生活、組織家庭之婚姻目的無法達成,夫妻互信互愛的基礎已根本動搖,而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該婚姻確已生破綻並有足使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復衡以該事由之發生被告應負較大之責任,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雖併主張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
3款之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事由訴請離婚等語,然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離婚事由,被告之行徑既使原告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而得依法訴請離婚,已如前述,是就此部分本院即無庸再加審認,特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正耀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又菁